经典案例因选择性剖宫产指征和手术时机

 

郭某某,女,21岁,主因“停经9月余,B超示臀位”,于年2月5日11:30医院产科。入院诊断:宫内孕38周,C2P1,臀位。完善相关检查后,拟于次日9:00行剖宫产终止妊娠。由于当天下午该产妇出现不规律宫缩,便于住院当日17:00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7:30剖产一男性活婴。新生儿查体:头颅五官大致正常,四肢无畸形,活动自如,体重g,身长47cm,阿氏评分:一分钟7分,五分钟8分。术毕产妇与婴儿安返病房,嘱新生儿侧卧位,密切观察。2月6日8:30分医护查房时发现新生儿呼吸憋气,双足青紫,立即给予吸氧等支持治疗,并嘱其转院就诊。当日9:00医院治疗,但22:30新生儿又被郭医院。此时新生儿心跳微弱,呼吸缓慢,皮肤青紫,遂给予吸氧和心外按压等抢救治疗,23:45分新生儿呼吸、心跳停止,临床死亡。

该产妇及其家属认为,医院接产操作不当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高额经济赔偿。

应医患双方申请,省医调委年6月30日组织相关医学专家,依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现场陈述及询问,对本起医疗纠纷进行了医学技术评估。结论为:(1)“宫内孕38周、C2P1、臀位”和“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的诊断明确。(2)据病历记载,该产妇入院后出现不规律宫缩,但产程记录单中未详细记载胎心及宫缩情况,剖宫产指征和时机把握欠妥;胎龄未到39周行选择性剖宫产应考虑剖宫产儿综合症。(3)发现新生儿呼吸憋气、双足青紫,医院积极建议转诊,但在转诊过程中应派医护人员医院,以免发生意外。(4)年2月10日,孝义市卫计局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之子进行了尸体解剖。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字第17号鉴定意见书表述:根据尸体解剖及病理组织学检验所见,郭某某之子口唇及左右手指甲重度紫绀,显微镜下大部分肺泡腔内可见以中性粒细泡为主的炎细胞浸润,部分肺泡腔内可见肺透明膜,个别肺泡腔内可见少量角化的麟状上皮细胞。结合其发病和死亡过程,综合分析认为:郭某某之子系新生儿肺炎至呼吸衰竭和其监护人放弃抢救而死亡。

该医疗纠纷发生后,产妇郭某某拒绝出院,其家属行为偏激,医院,医院内外墙体和门窗玻璃,并以跳楼自杀相要挟,既不接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也不通过诉讼渠道主张自身权益,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省医调委孝义市工作站主动靠前,积极引导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理性维权,期间当地公安机关曾两次对该产妇家人实施临时拘留,省医调委也派员前往孝义市与患方沟通,终使本案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渠道得到解决。通过调解本起医疗纠纷,省医调委深感有三点教训应当引起各级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1)严格把握剖宫产手术指征,尽量采取顺产方式分娩。剖宫产是产科领域的重要手术。虽然随着麻醉学、输血、输液、水电平衡知识以及手术方式、手术缝合材料的改进和控制感染措施的进步,剖宫产已成为解决难产和某些产科合并症,挽救产妇和围产儿生命的有效手段,但在没有确切手术指征的情况下行剖宫产则可能会对孕妇和胎儿添加没有必要的危险。这是因为,行剖宫产术分娩,剖产儿缺乏规律宫缩、产道挤压和应激刺激,儿茶酚胺及其他激素浓度低下,肺液蓄积过多,容易发生暂时性呼吸困难和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严重时将危及生命安全。由于近年来部分产科医生对剖宫产指征把握不严,或者受社会人口学因素如种族、孕产妇文化程度、年龄产次、保险和经济状况、医院类型及国家生育政策的影响,国内孕产妇中采用剖宫产方式分娩的比率却不断提升,甚至超过了美英等发达国家。事实上,阴式分娩是最自然最科学的生产方式,只要不是难产,包括头盆不称、骨产道或软产道异常、脐带脱垂、胎儿窘迫,或者是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比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某些内科疾病(心脏病、糖尿病、肾病等)、传染病(妊娠合并尖锐湿疣或淋病)等,就不应轻易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不规律宫缩、臀位临产、产妇及其家人要求等,不应成为剖宫产的手术指征,这就要求产科医生“有所为,有所不为”,根据胎儿大小、骨盆状况、臀位类别、先露方式、宫缩变化,以及有无妊娠并发症和妊娠合并症等情况,综合考虑,最后选择和确定分娩方式,同时要对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以免给孕产妇和新生儿带来危害,引发医疗纠纷。医院的产科医生就没有很好地把握剖宫产的手术指征,不但胎心监测不细致不到位,而且仅仅根据臀位临产、家属要求和该产妇住院当日下午出现不规律宫缩就实施了剖宫产。结果,剖产儿出生后阿氏评分主要指标较低,并诱发了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2)行选择性剖宫产的时机应当尽量把握在胎龄39周以上。所谓选择性剖宫产,是指个体既无分娩启动迹象,又无任何剖产指征而进行的剖宫产手术。多数学者研究认为,行选择性剖宫产分娩,剖产儿暂时性呼吸困难和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与胎龄成反比。也就是说,胎龄越小,距足月越远的选择性剖宫产,新生儿的并发症就越高。反之,胎龄越大,距足月越近的选择性剖宫产,新生儿的并发症则可戏剧性地减少,其分水岭是胎龄39周。降低剖宫产率刻不容缓,但选择适宜的孕周行选择性剖宫产也不容忽视。这是因为,过早地实施选择性剖宫产抑制了胎儿肺的成熟,再加上没有经过产道挤压,其肺液吸收延迟,引发剖产儿呼吸暂时性困难和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的几率就比较高。推迟行选择性剖宫产的时间至胎龄39—40周,就能够减少医源性早产引起的剖产儿暂时性呼吸困难和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比如本案,本来该产妇臀位临产、不规律宫缩并不是剖宫产尤其不是产科急诊的手术指征,完全可以而且有条件、有时间推迟至胎龄达到39周及其以上时再行选择性剖宫产。医院的产科医生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该产妇住院当日下午,当该产妇出现不规律宫缩时就很快做了选择性剖宫产手术,医院的产科医生在把握选择性剖宫产的时机上有欠妥当,也不得不说这个选择性剖宫产与新生儿的不良结局就没有任何关系。医院的产科医生能够将该产妇的选择性剖宫产尽量推迟到胎龄39—40周再做,或许就不至于给发生悲剧埋下隐患。(3)高度认识剖宫产儿暂时性呼吸困难和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的危险性,及时进行对症治疗,争取良性结局。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是由于缺乏肺表面活性物质,肺泡萎缩,致使新生儿生后不久出现的进行性加重的呼吸窘迫和呼吸衰竭。主要见于早产儿,胎龄越小,发病率越高,尤其是胎龄较小的剖宫产儿。该病症对新生儿危害较大,严重时将会威胁生命安全。该疾病属于自限性疾病,所谓自限性疾病就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就能恢复的疾病,这就是说,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与肺发育程度相关,若患儿能够撑过三天,在这三天内肺将持续发育,随着肺的成熟度增加,恢复的希望也在增加。如果在这个时候,产科或者儿科医生能够加以干预,及时予以保暖、吸氧,必要时给予纠正酸中毒或甘露醇脱除脑水肿治疗,一般该疾病患儿就可脱离危险,恢复健康,实现“一人住院,两人出院”的良好愿望。从医院针对本案患儿的治疗情况看,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首先,没有认识到新生儿继发呼吸窘迫综合症的可能性。本来,该新生儿剖产后,哭声浅小,心跳每分钟小于次,潜伏着继发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的危险性,医院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只是医嘱保持侧卧位和密切观察了事,并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其次,值班医生和护士没有做到密切观察。该患儿剖产后送回病房至第二天清晨,只有值班护士两次到病房测体温,值班医生并没有进行过医疗查房,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第三,没有安排医护医院。剖宫产次日早8:30医护查房时发现新生儿呼吸憋气,双足青紫,原因不明。考虑到本院没有儿科病房和儿科医生,不具备救治新生儿疾病的条件,医院遂建议转院治疗,但没有安排医护人员陪同转诊。结果,该家属自行出院后抱着患儿两度转诊,耽误了救治时间。此外,省医调委调解人员还发现,医院在病历书写上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是粘贴过多,过于简单,重要内容漏记,检验报告及血液分析报告送检时间和出报告时间超前到年2月9日,这说明医院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好在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尸体解剖,结论为该患儿系新生儿肺炎至呼吸衰竭死亡,其家属和监护人放弃治疗是直接因素。否则,该产妇及其家属就会揪住医院的不足之处毫不放松,调解这个医疗纠纷的难度还会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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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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